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令
商務部等部門公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2012年第12號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蛾P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偩至睢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部 長 陳德銘
主 任 張 平
部 長 孟建柱
部 長 周生賢
2012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
附件1: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和大型轎車變更使用性質后累計使用年限計算公式(略)
附件2: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附件2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車輛類型與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駛里程參考值
(萬千米) |
汽
車 |
載
客 |
營
運 |
出租客運 |
小、微型 |
8 |
60 |
中型 |
10 |
50 |
大型 |
12 |
60 |
租賃 |
15 |
60 |
教練 |
小型 |
10 |
50 |
中型 |
12 |
50 |
大型 |
15 |
60 |
公交客運 |
13 |
40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中型 |
15 |
50 |
大型 |
15 |
80 |
專用校車 |
15 |
40 |
非
營
運 |
小、微型客車、大型轎車* |
無 |
60 |
中型客車 |
20 |
50 |
大型客車 |
20 |
60 |
載
貨 |
微型 |
12 |
50 |
中、輕型 |
15 |
60 |
重型 |
15 |
70 |
危險品運輸 |
10 |
40 |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
9 |
無 |
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
12 |
30 |
專項作業 |
有載貨功能 |
15 |
50 |
無載貨功能 |
30 |
50 |
掛車 |
半掛車 |
集裝箱 |
20 |
無 |
危險品運輸 |
10 |
無 |
其他 |
15 |
無 |
全掛車 |
10 |
無 |
摩托車 |
正三輪 |
12 |
10 |
其他 |
13 |
12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無 |
5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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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機動車主要依據《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08)進行分類;標注*車輛為乘用車。
2.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